親手足都有可能因為遺產的處理過程產生嫌隙,更何況是多了私生子女的加入,往往讓繼承更添情感上與流程上的複雜,就算歷經數年仍難解,導致訴訟纏身、資產成一灘死水的狀況比比皆是,本文將告訴你如何用「預立遺囑」、「生前處分財產」、「保險規劃」這3招來提前預防爭產所帶來的親情撕裂與財富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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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仔戲國寶楊麗花已故的丈夫洪文棟是新光集團核心人物之一,也是臺灣知名骨科醫師,多年前非婚生子徐國璋提訴訟確認親子關係,一審時洪文棟拒絕親子鑑定,他過世後,二審楊麗花、子女仍拒絕,但後來2020年法官依據扶養事實,判定具有親子關係,即使楊麗花上訴,高法院仍維持二審裁定,全案定讞,從此遺產又多了一名繼承人,也為洪家遺產紛爭,埋下更多難解之結。浮上檯面的私生子女爭產事件當然不止這一樁,王永慶、李敖、楊麗花、因為是名人,自然被攤在陽光下成為新聞報導事件的主角,實際上,我們身邊並不乏這樣的案例。
非婚生子女符合三項條件之一也有權分配遺產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其中的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就是兒子、女兒、孫子女、外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但是問題來了,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也包括在內嗎?其實這還是得視是否有法律所承認的親子關係存在而定:
私生子即為非婚生子女,對於生父的遺產原則上是沒有繼承權的,即便完成血緣鑑定,確認真的有「血緣上的關係」,但不代表就擁有繼承權,除非他能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才能得被法律承認有親子關係的存在,一旦確認存在了,自然也就有繼承權:
1.經過生父完成認領程序(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 1065 條
2.生父有撫育的事實-民法第 1065 條
3.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 1067 條
預立遺囑、生前處分財產與以及保險規劃,這三種方式分別提供了不同的解套方式。
預立遺囑
在沒有立遺囑的狀況下或全體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時,遺產會依據民法「應繼分」的比例來分配,只要是經由法律程序認定親子關係的人,例如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都適用第一繼承順位參與遺產的分配,因此對於家庭成員之間關係緊張的人,更應該對於遺產的分配預先有想法,然後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不過必須留意的是,無論遺囑怎麼寫,每位繼承人仍保有最小比率的「特留分」。
相關專業人士:熟悉遺囑執行的律師、公證人
生前處分財產,移轉贈與配偶。
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物不論金額多寡都不課贈與稅,因此藉由將資產移轉給配偶來降低未來遺產總額的做法,亦是一種很直接的方式,有些專家會建議除了採用贈與給配偶的做法之外,還可以善用在免稅額度內逐年將資產贈與給小孩的做法來移轉資產,這的確也是可行的,但是要留意一但贈與出去的資產,未來發現小孩資產管理不當或其他因素,因而想要撤回贈與,請小孩返還財產時,將會是相當麻煩的一件事。
相關專業人士:熟悉資產傳承的會計師、代書
保險規劃
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若想要將資產完全如己所願留給所想照顧的人,可以預先估算欲傳承的資產額度,並依此額度來規劃購買人壽保險,填寫好指定受益人,讓子女或配偶未來不必歷經繁瑣的繼承流程亦可免除民法的遺產特留分問題,就可以領取保險金的方式分配到資產,是既簡便又快速的方式。不過由於保險規劃涉及稅務問題,規劃的時間點、保險商品類型、保單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有需要留意的細節。
相關專業人士:熟悉資產傳承的保險顧問
對於未來想留給子女的資產,事先思考如何分配,其實也是一種人生的沈澱與整理。將資產預先進行妥善安排,讓自己先有安穩的第三人生退休生活,用不完的部分則移轉成為對家人愛的延續,這就是傳承規劃的最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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