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4條》定義:「所謂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除了壽險以及意外身故保險之外,醫療險、失能險、重大傷病險...等自用型的保險商品,理賠申請是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出,填妥申請所需資料後,被保險人須在理賠保險申請書上簽名,但如果被保險人因故沒有辦法親自簽名,可別草率由親友代簽,這不但不具效力,更涉及觸犯刑罰。
偽造簽名違反什麼法?
刑罰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申請非身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昏迷或雖清醒但手受傷
一般來說,被保險人無法簽名,無非是兩種狀況:
1.意識清楚:手受傷、全身虛弱或是頸部以下癱瘓。
可以被保險人其拇指印代替簽名,但同時須有2位以上的已成年見證人(須具行為能力)在手印旁簽名,並填寫身分證字號以及註明與被保險人的關係,以完成法定程序。
2.完全昏迷:被保險人昏迷完全意識喪失。
被保險人完全昏迷,這時必須向聲請「監護宣告」,監護人才可以幫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理賠,監護人憑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及身份證明文件,填寫保險金理賠申請書後,代受益人簽名,並在「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處簽名。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被保險人已經屬於監護宣告的身份,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仍然限定被保險人的帳戶為匯款帳戶,不得指定匯入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帳戶。
聲請監護宣告在申請非身故保險金理賠時的用意為何?
因為保險人給付及受益人受領之行為,涉及保險金債權之滿足與保險金債務之消滅,自屬法律行為之一種,依法就必需是滿18歲的成年人且未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之完全之行為能力人,才能單獨有效的為意思表示,當成年人因為重病昏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家屬可以替其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來協助代為意思表示(ex.申請保險金理賠)。
聲請監護宣告費時又費力,再加上費用需自付,代昏迷家人申請保險理賠,須評估利弊。
情況一、重病昏迷,生命可能無法維持太久。
建議非身故保險金留待被保險人身故時,再由法定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時保險金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如果身故後還有未領取的醫療保險金時,到底該給誰呢?
根據金管會公告的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關於受益人的部分: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部分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款以主契約所約定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的受益人,因此未領取的醫療保險金誰具申請資格,實際上要視保單條款而定。
情況二、重病昏迷,難以預估復原時間,進入長期照護狀態。
長期照護是一種長期抗戰,不管是待醫院或是養護機構,都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有足夠的現金支付各項費用或是彌補家中收入,因此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讓保險金得以儘早匯入帳戶,可能會是較有利的方式。
申請監護宣告必須要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並非隨時向法院提出要擔任誰的監護人就可以成立,即便是最親近的家人也是需要經過約6個月左右的層層程序,而且還要繳納給法院1,000元聲請規費以及支付給鑑定醫院數千元至兩萬元不等的鑑定費用(視法院評估是否需委託醫院進行鑑定),如果被保險人意識清楚,僅僅是不方便簽名,其實都很好處理,一但屬於完全昏迷狀況,家屬就需要評估替被保險人聲請監護宣告的利與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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