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若是緣份盡了,要結束婚姻關係可就是一門大學問,除了大家最熟知的小孩撫養權、扶養費、贍養費等問題需要討論之外,財產分配也是一大重點 ; 而保單在夫妻財產分配的部分其實存在著不少要訣,當然我所指的保單是針對具有財富價值的保單,例如像是增額型保單、還本型保單、投資型保單。
最近有人詢問了關於離婚後保單處理方面的問題:
「請問離婚妻跟法院請求夫的保險保價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程序為何?請求的到嗎?」老實說,看到這個提問我蠻驚訝的,因為台灣人的保險覆蓋率雖然很高,但是清楚知道保價金屬於個人財產一部分的人並不多,甚至可能連保價金是什麼都不是那麼清楚。
對於夫妻財產制應至少有基本的了解,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有何差異?
本著我摩羯座的務實性格,真心建議即將步入婚姻的準新人或是已婚人士,最好對於『夫妻財產制度』至少有基本的概念,白頭偕老是婚姻的美好境界,但若不小心提早拆夥,至少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
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包含「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分別財產制」,另一是「共同財產制」。就現況而言,大多數的夫妻並不會特別討論婚後財產的處理,因此特別去登記約定財產制的人不算多數,法定財產制是最為普遍的。本篇我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基礎,來談談夫妻離婚時,具有財富價值的保單該如何處理。
保險金算財產嗎?需要計入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嗎?
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公式
(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 -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 × 1/2 =離婚後可得財產
補充:
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會算進婚後財產中,因此不用拿出來做分配。
一般大家所想到的財產有現金、股票、不動產...等,不過有很多人不清楚,其實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的保單,也屬於具有財產價值的資產,在還沒有啟動理賠或解約領回的時候,這項財產用保險價值準備金的方式呈現,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以夫或妻的名義為要保人投保的人壽保險,在離婚時也有可能需要將保單的價值準備金,算進夫或妻個人的婚後財產中來計算剩餘財產的分配。
並非所有保單都屬於資產
通常只有具備「保價金」的保單才有解約金,例如:傳統終身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險等,因此這類型的保單是屬於個人的資產。 如果是純保障型保險,如醫療險、意外險等等,是沒有「解約金」的,只會依照當期保險未經過日期的比例,退還未到期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是指保單的價值。
保單價值準備金=我們繳的保費-保險公司的成本(包含理賠成本)後,存放在保險公司的錢。這筆金額會依約定利率逐年累積,成為支付未來的保險金(理賠金或解約金)。
婚前與婚後買的保單情況會有所不同嗎?
民法第1017條指出「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因此雖然是結婚前已經投保的保單,不管結婚後是否繼續繳費,這張保單在結婚前累積的保價金是婚前財產,可以不用計入婚後財產,婚後所累積出來的部分則要算進婚後財產。不過這保價金會逐年累積,究竟該如何認定婚後所累積出來的金額呢?現存的婚後財產「價值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離婚方式不同,婚後財產價值的計算起算日也不同 :
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
兩願離婚-以登記日為準
保價金可以強制執行嗎?怎麼確定夫妻財產分配?
進行離婚訴訟時,可以請求法院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各保險公司有配偶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以及離婚時的保價金金額,只不過雖然掌握了以配偶為要保人的保單所有婚後增加的保價金價值,當離婚訴訟勝訴之後要將保單拿去強制執行時,卻不見得所有法院都會要求需要分配財產的當事人將保單解約,從許多判例中不難發現這是存有爭議的,主要原因在於保險契約種類多樣繁雜,具有不同的目的與功能,不單單僅有財產上的價值性,多數保單還同時具備生活保障的功能,例如身故保險金、失能給付、豁免保費....等,因此保險金相較於其他財產,多了這樣的複雜性性。
如果雙方覺得要行使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太過於不近人情,只想簡單想好聚好散,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其實也是可以用離婚協議書來撰寫財產分配的方式,相較之下,這個做法容易許多了;不過不管是以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或協議財產分配的方式來處理,離婚實在是既麻煩又惱人的事,如果可以的話,我們還是多用點心與智慧好好來經營婚姻,免得破財又傷神,您說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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